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按照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依据《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安排和统筹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统筹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治沟造地等与农业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县(区)政府为主体进行推进。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责任范围,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围绕规划,细分实施区域,以镇为单元整体连片推进,确保建一片成一片,质量达标。
第五条 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批和项目验收工作分别按照各自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一律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统计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和初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建设规模在一万亩以上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捆绑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县(区)相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立项阶段,应将本级包含年度建设任务、年度总建设资金、整治建设项目的分类及投资控制标准、进度安排等计划情况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现代农业生产条件;
(三)项目区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要在2000亩以上;
(四)地类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
(五)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第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镇推进”、“缺什么、补什么”、“分类整治”的原则,坚持统一整治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基础数据、统一信息报备。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法人制、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级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属重大变更的,由县(区)上报市级审核批准;属一般技术性变更的,由县(区)审核批准,报市级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项目建设范围有较大变更且与原项目区不相连;(二)项目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
(三)项目区主要取水方式、灌溉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需修改设计方案的。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责成整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资预算下达后组织开工建设,一年内完成项目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并按由下至上的次序逐级上报省级。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2日前,向县级报送上月的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对所报送资料、进度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县级、市级统计汇总后,分别于每月5日、10日前,向上一级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掌握和及时报送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总体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有关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本部门项目验收的规定和程序,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在保持现有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及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负责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按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省年度任务以及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向省财政提出全省年度预算建议;
(三)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并按照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级国土资源局部门;
(五)中省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开支业主管理等费用,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支出。相关的管理费用由各县自行解决;
(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属统筹整合的其他涉农项目,项目建设范围、资金用途、管理程序等按相关规定或已有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影像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全面做好项目的报备工作,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协助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报备工作。其中,由农业、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农业、水利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要求,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环节相关信息指标报送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并由其按报备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
第十九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行多方监督,并实行日常稽查、绩效考评和年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农业、水利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存在问题,确保建设质量、建设进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由上至下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考评结果作为各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