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采抵备字〔2014〕4号
关于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凤县田竹园铅锌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抵押人(采矿权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你们双方提交的凤县田竹园铅锌矿(证号:C6100002010023110057320)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6年3月6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21日
抄送: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凤县工商局、凤县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