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采矿权人):神木县泰华煤业有限公司泰华煤矿
抵押权人(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你们双方提交的神木县泰华煤业有限公司泰华煤矿(证号:C6100002010101120078926)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6年6月16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