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15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西湾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耀州区杨泉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米脂县姬家峁岩盐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祥荣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柞水泰和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柞水县穆家庄铜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市孙家岔大湾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汉中美菱云雾山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市云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陕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乡县三泉矿泉水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丰华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