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19〕25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榆林市横山区石马坬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冯家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常乐堡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白水县烽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二次整合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子洲县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子洲县永兴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起龙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起龙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略阳龙核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县白石沟钼钒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市德泉矿业有限公司德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草山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