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19〕15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神木县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中鸡镇板定梁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鸿锋煤矿府谷县老高川乡鸿锋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普泉煤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老高川乡普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市惠宝煤业有限公司神木市孙家岔惠宝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靖边县远特沙漠泉有限公司靖边县远特沙漠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铜川市乔山矿泉水饮料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府谷县海则庙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木龙沟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新民镇丈八崖联办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