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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9

陕自然资执发〔2020〕3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的安排和部署,现就开展全省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核实卫片执法图斑,查处、整改违法行为。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部里下发的图斑,及时开展核查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判定。对发现的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积极推动整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进行移交,并做好记录。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地,黄河、长江沿线等生态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要矿种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

(二)严肃约谈问责。对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严重地区,省厅将报请省人民政府严肃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地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时间要求

各市、县及时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上报已经完成合法性判定的卫片数据,合理安排实地抽查、数据审核、成果分析等工作,按以下时间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成果。

(一)季度快报。一、三季度卫片执法成果采取快报方式。2020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各市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按模板(见附件)分别生成《第一季度卫片执法工作情况快报》《第三季度卫片执法工作情况快报》上报省厅。

(二)上半年度成果上报。2020年7月15日前、各市、县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报送一、二季度卫片数据,形成半年度卫片执法成果。

(三)年度成果上报。年度卫片执法成果根据季度卫片执法成果和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最新进展情况汇总形成。其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再作为违法统计。

2021年2月18日前,各市、县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完整上报四个季度的卫片数据。省厅将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年度卫片执法成果和报告。

四、完善机制

(一)联合惩戒机制。省厅将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黑名单,将重大违法主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增违挂钩”机制,对违法严重地区实行指标惩处,推动消除违法状态。

(二)协调联动机制。对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执法已纳入综合执法的地区,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防止工作脱节。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卫片执法图斑,要在核实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做好记录,并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中填报移交情况及相关部门反馈结果。

(三)明确问责标准。对未供即用违法用地,2021年2月18日前已拆除复耕到位、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文件、重大项目清单为认定依据)违法用地可予以扣减。其中,已拆除复耕的分子分母均扣减,其余情形仅扣分子不扣分母。对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可予以扣减,仅扣分子不扣分母。符合“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规定,因防控和防治重大疫情需要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类的违法用地,可予以扣减,仅扣分子不扣分母。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照前述问责政策扣除后市级大于500亩、县级大于100亩的地区,要纳入问责范围(国家级深度贫困地区除外)。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任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部署本地区卫片执法工作,不断完善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建设,确保卫片执法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市级任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审核主责单位,须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卫片执法抽查、督导、审核、验收等工作,采用数据分析、集中审查、交叉检查、重点核查等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发现和纠正填报不实等问题。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填报错漏、不能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深刻检讨。要坚持“刀刃向内”,加大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形,一经查实,严肃间责,公开通报。

(三)县级任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填报主责单位,须严守工作底线,排除各种干扰,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进行判定和填报,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六、严明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片执法工作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是耕地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卫片执法工作,不断完善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机制,确保卫片执法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早发现、早制止。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卫片执法在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方面的作用,将其作为弥补基层日常执法力量不足的有效手段。省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经核查后认定为违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制止、报告等措施,防范违法事实形成或进一步扩大,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三)严查处、严惩戒。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部党组“严起来”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经核实认定为违法且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

(四)从严问责。全面、严格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问责有关规定,坚决摈弃“唯15%比例论”,既要运用第三条第一款15%的比例规定,也要运用第三条其他三款问责情形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既要追究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也要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责任。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国土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质量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扣分或加分分值

扣分或加分

原因

一.违法线索核查和违法行为制止

(7分)

(一)《违法线索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1分)

1.未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扣1分。

2.《违法线索登记表》未按要求载明线索来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线索内容、初步处理意见,没有经办人员签名,未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签批,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1分。

(二)是否按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4分)

1.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未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扣2分。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涉事违反的法律、责停依据、责停要求等,填写法律法规依据有误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的,扣1分。最多扣2分。

3.对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的、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扣2分。

(三)是否按要求提交核查报告(2分)

1.核查结束后,未提交核查报告的,扣2分。

2.核查报告未按要求载明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定性、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建议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二.立案

(5分)

立案呈批是否

符合规定(5分)

1.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扣5分。

2.未填写《立案呈批表》的,扣3分。《立案呈批表》未按要求载明案由、当事人情况、线索来源、主要违法事实等,无经办人员签名及意见,无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名及意见,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及意见等,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

3.符合立案条件但未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未确定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2分。

三.调 查

  取 证

(20分)

(一)各类证据收集是否符合要求(15分)

1.无违法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授权等材料的,扣0.5分

2.书证、物证为原件原物的,无证据交接单,或者证据交接单未注明证据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等;书证为复印件的,未注明出处、取证时间、无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无“与原件一致”等字样,无签名、盖章、签署时间,多页未盖骑缝章等;收集物证有困难,收集复制件或者照片、录像,但未做说明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扣分或加分

分值

扣分或加分

原因

三.调 查

  取 证

(20分)

(一)各类证据收是否符合要求(15分)

3.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未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扣0.5分。

4.证人证言未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无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未注明出具日期,未附证人身份证明的,扣1分。

5.当事人陈述材料无签名、按手印或者2盖章的,扣1分。

6.《询问笔录》未按要求载明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未记载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和证件号码等,未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未标注总页码和分页码,笔录每一页和涂改处无被询问人签名和手印,笔录结尾处无“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认可性文字、无签名、未签名时间、未按手印等,案件事实询问和记录不详,不能体现违法时间、地点、过程和进展情况等,发现一处扣0.5分,做多扣5分。

7.《现场勘测笔录》未按要求载明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未附勘测图,无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未注明原因的,发现一处扣0.5分,做多扣2分。

8.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未说明使用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无鉴定人的签名或鉴定部门盖章等,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否符合规定(3分)

1.不符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适用条件而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扣3分。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保存期限,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未附证据保存清单,证据保存清单内容填写不完整、有错误、无登记人、物证所有人(使用人)、见证人签名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3.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扣1分。

(三)调查中止

(1分)

1.发生中止调查的情形,未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的,扣1分。

2.《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未载明中止调查理由,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1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扣分或加分

分值

扣分或加分

原因

同上

4.调查终止

(1分)

1.发生终止调查的情形,未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的,扣1分。

2.《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未按要求载明终止调查理由,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1分。

四、调 查

   报 告

(10分)

调查报告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10分)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格式不符合要求,无首部、尾部、证据清单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3分。

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首部未载明案由、调查机关、办案人员、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内容,尾部无承办人员签名、未注明时间等,发现一处扣0.5分;正文叙述不清,未写明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意见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

3.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阐明理由、相关依据的,或者理由明显不合理、滥用裁量权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2分。

五.审理

(5分)

审理是否符合规定(5分)

1.书面审理的相关材料未明确审理机构或者人员、审理过程、审理意见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2分。

2.应当进行会议审理而未进行会议审理的,扣3分。会议审理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未按要求载明审理人员、参与讨论人员等人员身份、职务情况,无审理讨论记录,无明确审理意见,无参会人员签名等,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3分。

3.初次审理在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程序之后的,扣1分。

4.审理人员是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扣1分。

六.处 理

  决 定

(20分)

(一)处理决定呈批是否符合规定(5分)

1.无《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的,扣2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未按要求载明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等内容,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3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15分)

1.《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内容、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2分。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内容,发现一处扣0.5分;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2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扣分或加分

分值

扣分或加分

原因

同上第六条

同上(第二款)

3.《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证据清单、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等,未编号的,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发现一处,扣1分;以上应当载明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9分。

4.行政处罚决定未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的,且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期的,扣2分。

5.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缺项或者不明确,未明确批准文件无效、撤销的文件、废止的违法内容、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后果、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责任等具体内容的,发现一处扣3分,最多扣15分。

七.送达

(5分)

法律文书送达是否符合规定

(5分)

1.应当送达的各类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

2.未按规定方式送达的,扣2分。送达不符合该种送达方式的具体要求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3.《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未按要求载明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身份、与受送达人关系、送达方式、送达日期、送达人签名,拒收的未写明拒收理由、见证人姓名及身份等,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

八.执行

(9分)

(一)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记录(4分)

1.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和相关凭证,扣4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未按要求载明案件名称及编号、当事人、行政处罚内容、执行记录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相关凭证不全又无相关说明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

2.无行政处理决定落实的相关凭证或者说明材料的,扣4分。行政处理决定落实的相关凭证不全又无相关说明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5分)

1.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扣5分。

2.未经催告程序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2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处罚的依据、处罚决定送达情况、催告原因、催告要求等,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未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十日前进行催告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

3.《强制执行申请书》未按要求载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处罚的依据、处罚决定送达情况、催告情况、未履行的处罚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等内容,发现一处扣0.5分;未附具《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没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的,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3分。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扣分或加分

分值

扣分或加分

原因

九.移送

(6分)

是否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行政纪律责任(6分)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未按要求载明立案时间、案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法律条款、移送依据等,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未附具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材料的,扣1分。最多扣3分。

2.《行政处罚建议书》未按要求载明立案时间、案由、移送依据等,未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未附具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材料的,扣1分。最多扣3分。

十.结案

(5分)

结案是否符合规定(5分)

1.《结案呈批表》未按要求载明案件简要情况、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内容、执行情况、承办人员意见等,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

2.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结案的,扣1分。

十一.立 卷

归 档

(8分)

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8分)

1.卷宗封面不规范、无卷宗编号、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承办人等基本信息的,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2分。

2.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材料不全,目录填写、页码编序、卷宗装订不规范,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

3.卷内材料文书格式不规范、无编号、字迹潦草、有错字、漏字、语句不通顺等,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

加分项

(10分)

1.案卷经政府法制部门评定为优秀案卷的,加2分。

2.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抄告共同责任机制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公开通报的;在调查遇阻、督促履行时,将有关情况公开通报的,每一项加1-2分,最多加5分。

3.采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每一项加2分。最多加4分。

4.案卷采用电子卷宗且资料完整的,加2分。

直接评定

不合格

案卷情形

1.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决定错误,发现一处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2.案件未经审理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的,应当进行听证告知而未听证告知的,发现一处即为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4.依法依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行政责任而未移送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5.不符合结案条件而结案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备注:1.评查项目分值为该项扣分或者加分最高值。

     2.评查内容非案件查处必经程序或者内容的,评查人员根据情况判定是否扣分。

     3.案卷评定分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70为合格案卷,70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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