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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1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基数转换成果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等2项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陕自标委会发〔2023〕3号),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中策资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有限公司研究编制完成了《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1月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845次,下载量为109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0家,合计意见总数29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3条,未采纳6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省迪博景源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空间规划重点实验室、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十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术语和定义的意见2条;(2)总体要求的意见3条;(3)基础评价的意见1条;(4)编制内容的意见18条;(5)公众参与与规划论证的意见1条;(6)成果管理的意见2条;(7)成附录A村庄规划现状调查表的意见1条;(8)附录B村庄规划现状调查内容的意见1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协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删除‘3.3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及‘3.4生态保护红线’两个术语和定义”,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2.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总体要求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将‘4.2规划期限’具体内容修改为‘规划期限应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3.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编制内容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增加‘村庄基础分析’章节”,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4.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就编制内容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章节‘村域空间布局规划’的内容进一步明晰”,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5.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就编制内容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增加‘村庄基础分析’章节”,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空间规划重点实验室就编制内容提出了4条修改建议,如“7.9.1.1修改为:‘划定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明确村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提出历史文化整体保护利用措施’”,“7.9.1.3修改为:’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统筹保护与发展关系,将村庄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空间保护相结合,在保护整体空间肌理及风貌特色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措施’”,“7.9.2.3修改为:‘延续村庄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提出村庄传统格局肌理保护和景观风貌控制要求’”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4条建议;

7.陕西省迪博景源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就公众参与与规划论证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将章节题目‘公众参与与规划论证’修改为‘规划论证’”,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8.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附录A村庄规划现状调查表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将附录A标题修改为‘村庄规划收集资料清单’,同时建议删除文件格式要求及部门两列内容”,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9.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附录B村庄规划现状调查内容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为“建议进一步细化附录B内容”,主编单位采纳该修改建议;

10.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术语与定义、总体要求、基础评价、内容编制、成果管理等提出了17条修改建议,如“‘7.7.1.3.1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供水水源、供水方式水源水质’修改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工生标准》的规定,明确供水水源、供水方式,水源卫生防护’”,“‘7.7.1.4.3排水管沟应采用重大流,标注排水流向、排水管管径或沟渠断面尺寸等’修改为‘排水管渠应按重力流的原则布局,标注排水流向、排水管管径或沟渠断面尺寸等’”,“7.7.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议进一步完善该章节内容,明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等建议,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以上11条修改建议。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术语和定义、内容编制、成果管理等提出了6条修改建议,如下:

(1)3.1详细规划,“3.1目前描述的内容是围绕用途和法律 地位展开的,不是该术语的定义,建议将此内容放在第四部分”。

未采纳理由:实用性村庄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故建议不予采纳。

(2)7.7.1.2.3村庄停车设施,“建议补充新能源车位配建要求”。

未采纳理由:村庄停车设施属于基础设施布局小节,侧重明确空间布局内容,新能源车位配建要求可以结合村庄实际需求在编制时制定,故建议不予采纳。

(3)7.7.1.2.1对外道路交通,“建议结合陕南山水村庄特点,对具备水运运输的村庄,应加强水运运输的内容”;

未采纳理由:陕西省具备水运运输的村庄为少数,对水运运输内容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性,故建议不予采纳。

(4)7.7.1.6供热燃气工程规划,“建议供热工程规划与燃气工程规划分别设置主条款及分条款编号”。

未采纳理由:考虑到陕西省村庄集中供热及天然气普及程度不高,此处内容不宜设置过多过细,故建议不予采纳。

(5)9.1.1成果构成,“建议明确村民版成果中公约的内容要求”。

未采纳理由:公约应结合村庄发展现状及实际需求考虑内容编排,不宜做明确规定,故建议不予采纳。

(6)“建议明确村庄建设总平面图的深度要求”。

未采纳理由:考虑到平原、山区等不同地域村庄存在集中及分散多种建设空间形态,建设总平面图可结合实际需求形成不同深度的多张拆分图,故建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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