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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国土调查成果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9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准化委员会关于征求<国土调查成本定额(征求意见稿)>等3项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陕自标委会发〔2023〕4号),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国土调查成果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2月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国土调查成果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821次,下载量为120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0家,合计意见总数32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1条,未采纳11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国土调查成果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佛坪县自然资源局、留坝县自然资源局、略阳县自然资源局、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有限公司、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自然资源局、中策资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自然资源部第二地形测量队十家单位。

主要意见包括:(1)范围描述的意见1条;(2)术语和定义的意见2条;(3)核查流程及内容的意见27条;(4)质量评价的意见1条;(5)附录内容的意见1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国土调查成果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协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就3.3人机交互检查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将“国家下发的指引图斑”改为“监测图斑”。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2.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有限公司就4.1.1.2仪器、工具、设备准备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将“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移动通信终端以及交通工具等”修改为“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外业调查设备、移动通信终端以及交通工具等”,对应3.5实地核实,另外无人机举证己经是一种新方式,建议纳入核查方式中。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3.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4.1核查流程、4.2.2.3.2耕地图斑检查、4.2.2.4.7草地标注检查、4.2.2.5.3临时用地图斑检查相关内容、6.2年度变更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评价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一是建议根据2023年变更调查调整内容,增加逐级地类在线审核相关内容;二是建议增加针对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林粮间作”种植属性标注的核查;三是建议增加对于原地类为盐碱地的图斑,若现状植被覆盖度超过5%,应按草地调查;四是根据2023年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建议去掉临时用地单独图层检查;五是建议增加数据库质检集中对接仍不通过的直接认定该县调查成果不合格;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不合格县数多于省内总县数的5%,省级评价为不合格同时,对地方承诺种植的新增耕地落实情况进行同步评价,对承诺种植未完成率大厅20%的,下年度不再允许该省新增耕地承诺举证。主编单位全部采纳前四项修改建议,第五项部分采纳,即采纳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不合格县数多于省内总县数的5%,省级评价为不合格。

4.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3.3中“国家下发的指引图斑”和4.2.1.2.1中“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图斑”、4.1.1.3.2收集国家下发的数据、4.2.1.2.1核查图斑分类、4.2.2.5.4.2光伏用地图斑检查提出了4条修改建议,一是若3.3中“国家下发的指引图斑”和4.2.1.2.1中“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图斑”都为“监测图斑”,建议保持统一;二是收集国家下发的数据建议添加“用地管理信息”,并将“监测图斑”统一修改为“遥感监测图斑”;三是核查图斑分类中建议添加“新增耕地”;四是光伏用地图斑检查中,“建设用地”不明确,建议修改为“工业用地。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5.中策资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范围描述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将“本文件规定了陕西省全域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和年度变更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的流程”中的“全域”去掉。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6.自然资源部第二地形测量队就4.2.2.4.4中“未提供的认定为错误图斑,提供证相关证明材料”、“4.2.2.4.6.1……4.2.2.4.6.1”、4.2.2.5.2.2中“应按照基础库数据库地类调查”、4.2.2.5.4.1中“检查光伏用地图层范围与本年度国家下发遥感影或举证照片是否一致,”、4.2.2.6中“图斑边界检查……对照本年度国家下发遥感影”、4.2.2.8接边检查中“在县级情况说明中情况且合理的,”和附录G提出了7条修改建议,一是将“4.2.2.4.4……,未提供的的认定为错误图斑,提供证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4.2.2.4.4……,未提供的认定为错误图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4.2.2.4.6.1……4.2.2.4.6.1”编号重复,建议重新编号;三是将“4.2.2.5.2.2……应按照基础库数据库地类调查”修改为“4.2.2.5.2.2……应按照基础库地类调查”;四是将“4.2.2.5.4.1……检查光伏用地图层范围与本年度国家下发遥感影或举证照片是否一致,”修改为“4.2.2.5.4.1……检查光伏用地图层范围与本年度国家下发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是否一致,”;五是将“4.2.2.6图斑边界检查……对照本年度国家下发遥感影……”修改为“4.2.2.6图斑边界检查……对照本年度国家下发遥感影像,……”;六是将“4.2.2.8接边检查:在县级情况说明中情况且合理的,”修改通顺;七是将附录G中表格排版修改规范。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7.佛坪县自然资源局就4.2.2.2举证照片合理性检查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建议检查可以新增视频举证,并新增视频举证技术要求和检查规则,我省部分县区地貌以山地为主,举证照片拍摄张数较多且由于地势原因往往同一角度需要连段拍摄照片(由于高差原因地势较低处无法拍摄到高地势处地类),由于平台举证照片与图斑面积的关系无法利用大量的举证照片来判断地类现状,建议新增视频举证及核查细则,利用视频举证直观清晰的判断地类,减少因地势影像造成的同一角度多次拍摄。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中“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地类变化的举证工作。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要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对地类疑似变化地块做到应举尽举,确保实地核实了现状,佐证地类认定符合标准。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可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和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可拍摄一段反映实际利用情况的举证视频。”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8.略阳县自然资源局就4.2.2.5.3临时用地图斑检查相关内容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根据2023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自2023年起不再更新“临时用地”单独图层,并删除“临时用地”单独图层,建议去掉临时用地单独图层检查。主编单位采纳以上修改建议。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1.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就“4.2.1.3.2.2对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耕地图斑,标注林粮间作属性,认定为错误图斑”和“4.2.2.5单独图层检查”提出了2条修改建议,主编单位未采纳,具体如下:

(1)建议取消“林粮间作图斑”检查。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依据《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

(2)建议结合2023年度的方案增加相关单独图层检查。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已添加工厂化种植图斑单独图层检查。

2.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核查流程及内容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主编单位未采纳,具体为建议增加日常变更成果核查相关内容要求。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日常变更成果核查可参照执行,无需再单独补充核查规范。

3.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恢复属性筛查”和“耕地种植属性筛查”提出了2条修改建议,主编单位未采纳,具体如下:

(1)“恢复属性参考图层”包含坡度5以下“撂荒耕地图层”,建议核实恢复属性核查标准。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经核实,恢复属性核查标准无误。

(2)统一时点更新阶段已取消“林粮间作图斑”标注,建议取消对应核查内容。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依据《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

4.自然资源部第二地形测量队就“接边筛查”、“行政界线筛查”、“耕地图斑检查”和“其他农用地图斑调查为未利用地”提出了4条修改建议,主编单位未采纳,具体如下:

(1)将“4.2.1.6接边筛查:对图斑边界、地类、属性接边不一致的界线两侧图斑,均认定为错误图斑,并标记“接边不一致”。”修改为“4.2.1.6接边筛查:对图斑边界、地类、属性接边不一致的,认定为错误图斑,并标记“接边不一致”。”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修改后表述不明确。

(2)将“4.2.1.5行政界线筛查:检查地方提交调查成果中行政界线是否与国家下发行政界线一致,不一致的,认定为错误图斑。”修改为“4.2.1.5行政界线筛查:检查地方提交调查成果中行政界线与国家下发行政界线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认定为错误图斑。”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修改后表述无差异。

(3)将“4.2.2.3.2.2……其中,早地或水浇地变更为水田,……”修改为“4.2.2.3.2.2……其中,旱地或水浇地变更为水田,……”。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修改前后无差异。

(4)将“4.2.2.3.8.4……逐图斑检查举证照片反映地类特征地类是否一致……”修改为“4.2.2.3.8.4……逐图斑检查举证照片反映地类特征是否一致……”。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修改后表述依旧不明确。

5.西乡县自然资源局就“4.1.1.2仪器、工具、设备准备”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主编单位未采纳,具体为建议设备准备增加GNSS设备,对于有争议图斑边界的核查,需用此设备验证。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核查工作不必配备,结合调查影像和举证照片点位信息,或通过外业实地核查即可完成图斑边界检查。

6.留坝县自然资源局就“4.2.1.3.2耕地种植属性筛查”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主编单位未采纳,具体为对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耕地图斑,建议明确监测图斑分割后的相邻图斑,是否修改林粮间作属性。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依据《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原标注“林粮间作”或“果粮间作”,且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粮与非粮轮作”;对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但已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林地或园地变更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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