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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3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盐碱地覆沙改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陕自标委会发〔2023〕5号),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地建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11日-2024年1月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518次,下载量为61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9家,合计意见总数71条,采纳或部分采纳70条,未采纳1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国土整治中心、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安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国家节水灌溉杨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九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编制说明的意见4条;(2)范围的意见10条;(3)标准引用文件的意见1条;(4)术语和定义的意见4条;(5)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的意见8条;(6)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的意见12条;(7)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的意见30条;(8)配套工程与监测管护的意见2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地建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协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就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16条修改建议,如“建议修改规范名称为煤炭型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4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建议改成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建议针对工矿废弃地的损毁类型(挖损、压占、地面塌陷损毁污染损毁等)分别提出修复的技术要求”,“条款中建议增加‘应、宜、可’的要求字”,“图1中开展工作建议修改为前期工作”,“5.2.2中以明确污染源的类型建议改为查明污染源的类型”,“建议增加6方案编制”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16条修改建议。

2.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就范围和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3条建议,如“建议修改规范名称改为煤炭型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建议6土壤修复方案实施中增加地形地貌(如地裂缝、地面塌陷)的修复、并明确修复的对象和采用的方法”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3条修改建议。

3.陕西省国土整治中心就编制说明、范围、配套工程与监测管护等内容提出了5条建议,如“建议修改标准名称为煤炭型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建议编制说明明确标准为推荐性还是强制性”,“7.2跟踪监测时间建议大于或等于后期管护时间”,“7.3.3陕南地区为3-4年,关中地区4-5年,陕北地区5-6年建议修改为陕南地区为2-3年,关中地区3-4年,陕北地区4-5年”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4.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就术语和定义、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5条建议,如“建议修改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为土壤污损调查评估”,“建议5.1调查范围修改为调查范围包括煤炭型工矿废弃地区域内及与矿区生产经营相关联的周边区域”,“建议修改标题为6土壤损毁修复、7土壤污染修复、8土壤治理提升、9配套工程与监测管护、10修复效果评估”,“6.4.1生态效益评估标题建议修改为10生态环境效益评估,内容修改为包括地质灾害、水体、土壤等环境效益和植被群落、动物种群等生态效益”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5.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就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7条建议,如“1范围中建议修改废弃工矿用地为煤炭型废弃工矿用地”,“4.1.2选择切实可行的修复技术建议修改为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修复技术”,“5.1调查范围包括煤炭型工矿废弃地区域内及其周边与矿区生产经营相关联的区域建议修改为调查范围包括煤炭型工矿废弃地区域内及周边受矿区污损的区域”,“6.1.2针对矿区可能存在的土层厚薄不均、土体结构稳定性差等问题建议修改为针对土层厚薄不均、土体结构稳定性差等问题”,“建议公式1统一大小写和单位”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7条修改建议。

6.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6条建议,如“图1建议修复方案后增加开展修复工作”,“建议问题识别的内容应和工作流程中的调查阶段四个方面相对应”,“建议补充6.1.2中普探、钻探、井探等内容”,“建议修改6.1.3中普探改为普查”,“建议细化6.2.3污染修复效果评价相关内容”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6条修改建议。

7.长安大学就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等内容提出了4条建议,如建议修改规范名称为“煤炭型工矿废弃地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建议术语定义3.1来源使用标准编号,“建议图1中去掉调查二字”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4条修改建议。

8.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就编制说明、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5条建议,如“建议规范名称改为煤炭型废弃工矿用地土壤修复技术规范”,“建议编制说明中增加煤炭型工矿废弃地与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工矿废弃地的一致性与特殊性的说明”,“建议5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中增加区域地质背景及废弃地成因及组成结构的调查”,“建议限定客土的污染等级为清洁、且对于土壤肥力提出相关要求”,“建议提出多阶段碱性肥料的修复原则”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9.国家节水灌溉杨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就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土壤修复方案实施等内容提出了19条建议,如“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议按照标准号顺序排序”,“3术语和定义中建议增加本标准中新定义的术语”,“4.1基本原则建议删除4.1.1-4.1.3标题中原则字样”,“建议修改5基本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为情况调查与问题识别”,“建议修改5.1中调查范围为包括煤炭型工矿废弃地区域内及其周边与矿区生产经营相关联的区域”,“建议6.2.1修改为根据前期污染程度调查和评估结果,结合工矿废弃地水文地质特征、以及土壤类型等资料,从技术的成熟度、适合的修复目标和土壤类型、修复效果、修复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筛选出一种或者多种联合修复技术”,“6.2.2.1修改为采集地块的污染土壤进行试验,应针对试验修复技术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参数,制定实验室试验方案”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19条修改建议。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1.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建议对工况废弃用地进行定义,规范的其他部分中有关煤炭型工矿废弃地的提法建议修改为废弃工矿用地,主编单位未采纳以上1条修改建议。

未采纳理由:目前规范的内容主要聚焦我省煤炭型工矿废弃地的修复与治理,经过内部研讨和专家意见,将本标准名称改为“煤炭型工矿废弃地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因此将保留术语定义中煤炭型工矿废弃地以及规范中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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