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函》(陕市监函〔2021〕424号),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省地质调查院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煤炭绿色开采地质环境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项目编号SDBXM 42-2020)。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10月2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煤炭绿色开采地质环境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333次,下载量为104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3家,合计意见总数94条,不同单位重复性意见3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0条,未采纳1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公示期间,先后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矿九〇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西安煤航遥感信息有限公司、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煤科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八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意见18条;(2)涉及术语定义及一般规定的意见12条;(3)监测工作流程、监测方法、监测密度、监测数据处理等相关意见44条;(4)此外格式及规范用语不符合规定的意见20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煤炭绿色开采地质环境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省地质调查院反馈,相关单位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就规范格式、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监测要素等提出了33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8.1.1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价。以判断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为目的。”修改为:“根据相关技术标准,以判断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为目的,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33条。
2.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规范引用、监测工作流程、监测方法、成果报告编制等提出22条建议。如:建议将表2“矿业活动影响对象程度”改为“矿业活动影响对象重要程度”,表3“ 煤矿开采活动影响对象程度分级表”改为“煤矿开采活动影响对象重要程度分级表”,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22条。
3.西安煤航遥感信息有限公司就监测方法、监测密度、监测数据处理等提出10条建议。如建议将表5中温度、蒸发从应监测选项改为可监测选项,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9条。
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监测对象、文字表述、格式结构等提出9条建议。如建议将规范中的降雨和降雨量,降水和降水量等表达进行统一,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9条。
5.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就术语表达、监测内容、规范性引用文件等提出了7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矿山建设规模”修改为“矿山规模”,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7条。
6.中煤科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就术语表达、监测要素等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矿区损毁与修复”修改为“矿区生态修复”,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5条。
7.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就术语表达、监测要素等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5.2.1“监测参数”修改为“监测对象”,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5条。
8.陕西地矿908环境地质有限公司就工作流程、监测密度等提出了3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对4.2监测工作流程补充文字说明,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3条。
(二)未采纳意见
根据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煤炭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有1条:
1.继续沿用DZ/T 0287-201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中的监测对象。去掉地表水、矿井水、矿区土地利用、矿井排放物这些监测对象。
(三)未采纳理由
1.矿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为综合工程,涉及水、土、固废等内容,所以应将矿区地表水、矿井水、矿区土地利用、矿井排放物等矿区环境因子进行统筹监测与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