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03-07点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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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通过各种信息发布载体,主动发布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省厅政府信息应遵循“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规定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省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省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根据不同信息需要公开的范围,以及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确定不同的信息公开载体进行公开。 省厅主动公开的信息载体包括:厅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以及厅机关窗口办的触摸屏查询电脑、电子公告屏、办事指南等。省厅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省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形式和内容上要坚持简洁明晰、方便查询、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起草各项工作制度、组织编制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适时组织更新、检查督促信息提供单位及时提供和更新相关政府信息。 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局、厅信息中心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范围和提供 第八条省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部门职能、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各类规划、行政执法事项等五大部分。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更新。 第十条各相关处室、执法监察局应根据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部门职能相关信息:由厅人事处负责提供; 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相关信息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重点是近五年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厅发文件由厅办公室负责提供; 人事任免相关信息:由厅人事处负责提供; 各类规划相关信息:由负责该规划编制工作的主办处室负责提供; 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信息:由负责该项行政执法事项的主办处室、执法监察局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各相关处(室、局)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和处室领导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并将名单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各相关处(室、局)应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厅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厅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业务审批系统开发情况,尽快开发完善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逐步实现业务审批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自动提供、发布。 第三章信息审查和发布 第十四条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经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厅长办公会议(或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对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审查批准后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根据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随该信息的形成或变更及时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负责提供信息的处(室、局)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各处(室、局)在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时应重点审查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及涉密性,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息,不得提供公开。 各处(室、局)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涉密性无法正确把握时,应提交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各处(室、局)经审查提供的政府信息,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供,由处室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处(室、局)印章,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与相应电子材料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九条各处(室、局)提供的信息,通过厅门户网站、厅局域网、窗口办触摸屏查询电脑、电子公告屏等载体发布的,由厅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发布的,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各处(室、局)提供政府信息时,应根据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明确信息公开的载体,按第十九条的职责分工,分别送厅信息中心或厅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厅信息中心、厅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接受、收集各相关处(室、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并检查是否已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退还信息提供单位,对已经审查的信息及时加载、发布。 第二十二条厅信息中心、厅办公室发布信息时,应注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日期。 第二十三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自动提供并发布政府信息的,厅信息中心应当在厅电子政务系统和相应的业务审批系统中设置信息审查功能,由相关处(室、局)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审查并确定该项信息是否自动提供发布。 第四章信息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处(室、局)需要修改已经提供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按初次提供信息的程序和方法提供经修改后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省厅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的结果一般保留一年,更新时厅信息中心应做好备份。其他信息随新的同类信息的出现而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厅信息中心应加强对厅门户网站、厅局域网、窗口办触摸屏查询电脑和电子公告屏的信息维护工作,对需更新的政府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新,保持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厅信息中心应根据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完善厅门户网站的页面和栏目,使厅门户网站页面更具特色,栏目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信息更便于查询,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省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依法经过保密处理,可以发布的信息必须采取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处理措施。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厅信息中心、厅办公室不得发布。只能在厅局域网发布的信息不得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厅机关各处(室、局)、厅信息中心应自觉接受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 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中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并在厅局域网上公布检查或抽查结果。 第三十条省厅在实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中,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或者省保密局审定。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处(室、局、中心)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厅监察室应加强对省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厅监察室予以提醒,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厅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或玩忽职守发布错误信息,或违反保密规定发布涉密信息的,给国家、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对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省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在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厅人事处、资金资产处等有关处室应对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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