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4-03-27点击量: |
||||||
|
||||||
第一条为规范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厅保密办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信息制作处室主要责任人是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厅保密办负责按程序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和送审。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厅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自审 根据《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厅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制作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二)复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办理处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自审后,由厅保密办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信息制作处室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填写《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厅保密办审定。 (三)终审。对敏感性较强、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或重大事项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对是否公开作出审批决定。 (四)送审。厅机关对信息是否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送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审定,在上级机关批复前,不得擅自公开。 (五)报审。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将信息所对应的电子文档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信息中心应定期对网上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政府信息网上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个人向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凡涉及本机关及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必须报厅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擅自公开政务信息和工作信息。 第十条各处室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厅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信息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厅监察室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
||||||
附件【政务信息公开审查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