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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8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31220-171517-525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3-11-2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3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13―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3―2014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执行《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9

 

陕西省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
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1)交通工具(协议供货)。
  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
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
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不足0.5万元(含0.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不足5万元(含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车辆除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80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15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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