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陕政字[z2004]69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户县、宁陕县、佛坪县、洋县、城固县、汉台区、南郑县、勉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054.8636公顷(其中耕地879.82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61.488公顷、未利用地37.875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4.9421公顷(其中耕地3.9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7.1279公顷、未利用地53.694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99.9913公顷,其中服务设施用地(16.178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改移道路用地5.33公顷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陕西西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二河国道陕西户县经洋县至勉县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核减你省申请用于路基工程的宁陕县、佛坪县农民集体林地25.6493公顷。
三、佛坪县、洋县、城固县、汉台区、南郑县、勉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748.6公顷耕地的质量;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户县、宁陕县、凤翔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补充146.2公顷耕地的任务并保证质量;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国土△ 陕西 土地 公路 批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