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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陇海铁路第五次提速(西安至宝鸡区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 : 2008-02-28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31222-165731-047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08-02-28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陇海铁路(西安至宝鸡区间)提速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陕政字[z2004]58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咸阳市秦都区、兴平市、武功县、杨凌区、宝鸡市陈仓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1.4761公顷(其中耕地21.42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7494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426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5681公顷,划拨给郑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分局,作为陇海铁路第五次提速(西安至宝鸡区间)项目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5.5公顷耕地的质量;要认真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补充16公顷耕地的任务并保证质量。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三、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国土△  陕西  土地  公路  批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