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做好全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抓紧抓实疫情防控所需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始终保持稳定运行状态。
二、加强辖区内重点医疗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各级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保障市民生活的药品、农产品和医疗物资的运输车辆,在司乘人员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为绿码的不得限制通行。各市区的药监、工信、商务、农业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的疫情防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为本行业的生产、流通企业提供便利,保障市场供应。各市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保供企业动态监测,每周五12时前将产能、产量和库存情况报省工信厅。
三、提供便利化采购。为及时保障各单位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的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的,可继续执行《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2号),提高采购时效。
四、落实分级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按照属地保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在防控物资不能满足供应时,可向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出物资供应申请,由省医疗物资保障组协调保障。全省重点医疗物资保供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向各市提供物资保障。
陕西省应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2021年12月23日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主办 陕西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承办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邮编:710082
陕ICP备19023413号 网站标识码 6100000020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4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