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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山脊划界非金属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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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山脊划界非金属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5-11-19 10:10 |来源:

各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妥善解决我省露天矿山以山脊划界问题,消除露天矿山山脊划界引起的安全生产隐患、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加快推广露天矿山横切式开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省以山脊划界的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不含生产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矿山  

二、调整原则

(一)矿区范围调整以消除或降低山脊划界带来的安全生产隐患为主要目的,以资源置换为主要手段,以自上而下整体横切式开采为主要方式,严禁通过矿区范围调整变相配置矿产资源。

(二)调整时,平面上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垂向上应综合考虑周边地形和开采后的土地用途等因素合理设置最低开采标高,严格控制新出让资源量。

(三)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应与原采矿权矿区范围无缝衔接且应考虑相邻矿权的安全距离,原矿区范围内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区域,原则上不调出调整后的矿区范围。

(四)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原则上应按照等高线对整座山体进行规模化横切式开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体赋存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横切式开采的矿山,应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最低化,资源开采利用最优化,边坡治理面积最小化,终了利用土地最大化的原则,科学圈定开采境界,设置采场要素,避免出现开采后遗留不合理的残山残坡等问题。

三、工作流程

(一)涉山脊划界矿山排查

省自然资源厅征求各市政府关于辖区内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不含生产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矿山)处置意见。对各市政府明确拟关闭退出矿山,在明确关闭退出时间的基础上,不纳入调整范围。对各市政府明确保留矿山,省自然资源厅形成清单委托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组织专家,会同各市自然资源局对涉山脊划界情况进行排查。省自然资源厅将排查出的涉山脊划界矿山清单下发各市自然资源局,由各市自然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向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启动调整变更流程。

涉山脊划界矿山采矿权人接到通知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调整矿区范围的,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各市政府明确保留的矿山清单中,“一面墙”现状矿山,通过调整矿区范围可减少终了边坡数量(高度)的矿山,具备横切式开采条件且有意愿调整为横切式开采的矿山,可采用本通知调整措施,进行矿区范围调整变更。

(二)调整流程

1.采矿权人向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矿区范围调整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调整原因,拟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资源量变化等内容);

2.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组织地质、安全、采矿、修复、经济等方面专家实地踏勘,对拟调整后范围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会议应有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参加,论证通过后,由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出具论证意见;

3.专家论证可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均同意后,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调整范围的函;

4.采矿权人依据同意函,编制《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原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对《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分类处置。

1)调整变更后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不超过调整前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人编制《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采矿许可证,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对矿区范围进行调整。

2)调整变更后矿区范围内资源量超过调整前剩余资源量的,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六部委关于协同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新增加的资源量进行市场化出让(鼓励探索使用拍卖方式)。出让成功后,由竞得人编制《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采矿许可证,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对矿区范围进行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推广典型经验。以山脊划界非金属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工作开始后,各市自然资源局应优选1-2个具有代表性,且已具有调整前期工作基础的矿山作为典型,尽快完成调整变更工作,总结形成工作经验,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基层开展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秦岭区域内,以山脊划界露天矿山矿区调整变更导致矿区范围变化的,不受《陕西省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限制;同一山脊两个相邻矿山优化,应尽量采取兼并重组方式调整矿区范围,消除留设两矿权间隔离山体现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范围,开采矿种一致的,累加计算被兼并重组矿山剩余资源量,原矿山修复治理责任,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因违法违规开采,形成“一面墙”现状的矿山,调整矿区范围前,有关部门必须完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县级有关各部门要及时督促矿山采矿权人按照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编制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方案手续。

(三)厘清职责分工。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种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辖区域内以山脊划界的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日常事务处置,对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汇报反馈;涉秦岭各市、县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辖区内调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及拟建矿山是否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拟建矿山是否符合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为本通知矿区范围调整变更的技术支撑单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省级部门组成指导组,采取查看资料、实地踏勘、走访座谈等方法掌握实际情况,帮助指导市、县在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并对各市调整变更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调整矿山数量的30%),对借调整变更之名行资源配置之实,调整变更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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