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管理规则》的通知 | ||
文 号 |
陕自然资规〔2025〕1760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09日 |
发布机构 |
时效状态 |
有效 |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陕西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管理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30日
陕西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
一体化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关键。我省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方面作了深入探索。但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数据衔接不够、业务融合不足、空间布局不尽合理和协同监管合力不强等现实问题。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系统推进耕地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保持政策取向一致性,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4〕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2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12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管理机制(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机制”)是指各有关部门将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林草地、水利及灌溉设施等相关数据共享整合形成“一张图”数据库,搭建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并利用“一张图”数据基础进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林草地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项目布局、土壤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的互动性会商研判,协同高效推进相关工作的模式。
第三条 运用一体化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主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耕、园、林、草、水等相关数据活化不足、融合不深问题;
(二)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不统一、辅助决策能力薄弱问题;
(三)地、粮、水、林领域规划或重点工作计划取向不一致问题;
(四)耕地和园林地空间布局错配,以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碎片化、插花分布等问题;
(五)优质耕地的土壤污染和退化治理不够精准问题;
(六)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合力不足,以及政策制定合成谬误问题;
(七)高标准农田监管手段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建设质量不高、任务下达不精准等问题;
(八)退耕还林还草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范围重叠问题;
(九)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等其他现实问题。
第四条 通过深化一体化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基础数据更加融合、空间布局更加优化、监管决策协同更加高效、耕地保护更加系统、项目建设更加规范、土壤质量提升及污染治理更加精准、关联项目相互支撑更加有力的目标,从多维度全面夯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根基。
第二章 基础数据共享
第五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林业部门,以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重大数据更新及时汇交和定期数据汇交机制,形成数据共享清单,推进数据主动汇聚与更新。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汇交以下数据:
(一)城镇开发边界数据图层、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图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图层;
(二)以“三调”为基础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数据图层;
(三)补充耕地项目及核定数据;
(四)日常监测耕地疑似变化数据;
(五)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数据。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共享汇交以下数据:
(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
(二)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数据;
(三)全省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
第八条 水利部门共享汇交以下数据: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规划成果数据;
(二)地下水监测与统测成果数据;
(三)水文观测成果数据;
(四)河湖水库基础资料及动态成果数据;
(五)大中型灌区数据;
(六)雨量和墒情成果及数据。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汇交以下数据:
(一)耕地土壤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相关数据;
(二)重要水源地保护范围数据。
第十条 林业部门共享汇交以下数据:
(一)全省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数据;
(二)公益林管理范围数据;
(三)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数据。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共享汇交以下数据: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实景三维数据。
第十二条 部门间通过数据共享和融合,逐步形成位置精准、面积真实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水资源和林草资源协同管理“一张图”“一套数”。
第三章 平台应用共建
第十三条 在“陕西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融合基础地理信息、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质量建设、农田灌溉水网、林草管理、宜耕后备资源、恢复潜力资源等项目监测监管信息,搭建陕西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一体化管理平台下设数据总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监测预警、高标准农田监测监管、水网规划、林草资源管理和田长制等功能模块,通过对平台数据深度挖掘和分析,实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后备耕地、污染耕地、水等资源基本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项目管理、辅助决策等功能。
第十五条 强化一体化管理平台基层延伸应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一张图”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上下联动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搭建省、市、县、镇、村五级用户协同模式,简化系统操作,提升基层适用性。将一体化管理平台与基层田长、巡田网格员信息互联挂接,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擅自损毁、占用等问题,以及农田设施质量不达标、建后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现及时线上上报与研判处置。
第四章 规划管控共落
第十六条 在《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指导下,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绿化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农田灌溉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通过搭建的应用平台进行融合,以推进规划任务共同管控落实。
第十七条 基于一体化管理平台数据分析,统筹耕、园、林、水分布,编制《陕西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专项规划》,系统布局全省耕地保护、占补平衡,林地保护、国土绿化空间,统筹好耕地数量和质量双重保护,明确新开垦耕地和恢复优质耕地的范围、规模和时序。编制以县(区)为单元的耕地过渡期恢复方案,落实群众利益保护。
第十八条 落实《陕西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县级农田水网规划编制,推动农田灌溉体系建设。结合推进各级骨干网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农田灌溉工程优先向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分布区域布局,优先在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田块内建设,优先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重点县区开展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优化县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全面保障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陕西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2023-2035)》,完善高标准农田后备区,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实际,结合一体化监测监管,将年度建设任务确定模式逐步由县级申报向省级下达转变,将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带坐标、带面积分解到县区,落实到地块。
第二十条 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一体化管理平台数据分析,确定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等生态治理区域,科学划定工程实施范围和年度新建区域。在充分论证耕地保护、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退化治理等工作基础上实施推进。按照中央投资或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相关要求,强化省、市、县三级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国土绿化项目用地合法合规。
第五章 项目建设共管
第二十一条 运用一体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的管理。对于项目类补充耕地选址,严格套合数据库并比对影像资料,进行选址和设计的核查;对于非项目类补充耕地,基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数据套合,筛选优质耕地图斑,优先将耕地面积集中连片、空间区位优、质量等级高、配套设施全的地块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二十二条 全力推进有条件地区补充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工作由点及面延伸。对于项目类的补充耕地,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立项、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督导、统一验收、统一上图入库,开展有条件地区将补充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试点。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补充耕地通过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后,同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高标准农田建成区,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监管。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落实中央和省级重大项目占补平衡的跨市调剂并优先交易,资金收益优先用于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再建设。试点工作成熟后,作为补充耕地的新垦造或恢复的优质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大力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基于一体化管理平台数据分析,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区域和整治目标,稳妥实施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工程,推进小田变大田,打造一批集中连片的“百亩方”“千亩方”。基于相关数据管理运用,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估分析,确因项目实施导致突破耕地保护底线任务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建设,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水资源保障条件、上图入库成果,全面摸清底数,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精准落地。优先推进渭河平原区、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粮食主产县、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紧盯规划设计、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关键环节,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增效。常态化开展问题排查整治,持续查漏补缺、查弱补强。
第六章 日常监管互通
第二十五条 运用一体化管理平台,进一步强化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监测监管。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进行遥感监测,每两月实现一次省级全覆盖。将卫星遥感影像与土地利用现状结果比对并与基层田长、网格员巡田反馈信息进行合理整合,形成耕地变化总体信息。
第二十六条 针对耕地变化总体信息进行会商研判,聚焦土地违法、调查变更和耕地流出等方面,筛选重点图斑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图斑信息进行分类,对于耕地撂荒和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信息,定期移交农业农村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耕地“非农化”疑似变化信息,经由“陕西云平台”下发,省级原则上每月下发两次,辅助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发现问题,核实后按照程序处置整改;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疑似变化信息,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省农业农村厅,原则上每月一次,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整改清单,逐项销号。对于“大棚房”整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力度逐项整改销号,坚决遏制增量、加快消化存量。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对整改恢复达到标准的,及时纳入日常变更,逐步实现早预警、早核实、早整改、早变更。
第三十条 加快运用“人防+技防”日常监测,发现对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水利设施建设成果进行破坏或存在违法情形的,牵头单位及时将线索移交林业和水利等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处置。
第七章 辅助决策共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耕、林、草、水等多维度数据分析和套合,辅助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科学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定占补平衡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耕地后备区,结合项目实施推进耕地布局优化;辅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辅助各级林草部门科学保护林地和确定国土绿化空间;辅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安排部署污染土地治理重点区域与优先序。
第三十二条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新补充耕地、淤地坝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山修复治理、高标准农田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可长期稳定利用优质耕地(一般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依规、依比例开展不稳定利用耕地稳妥退出和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补划,促进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整合调整。运用一体化管理平台,辅助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五年评估,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机制,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全省地理分布格局,结合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采取内业数据库比对和实地踏勘论证相结合方式,摸清以县区为单元的耕地和林草地分布底数,系统分析25度坡以上细碎耕地和低坡度林草地插花分布特性,合理选取省级试点编制耕地与林草地空间置换方案,从权属调整和利益调整两方面入手,结合立地条件、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平原地区的园地与缓坡地带的耕地互换,逐步将15度以下的低效园地和非果树优生区的园地恢复为耕地,引导25度以上的坡耕地有序退出,确实难以退出的实施“坡改梯”,推动“林果上山、耕地下川”。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开展耕地质量年度变更调查评价,实现耕地质量的年度更新。对耕地质量退化或亟需培肥地块,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秸秆还田、施用土壤调理物料、完善田间设施、改良耕作制度等方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维护耕地适度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分阶段治理。积极稳妥实施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全面巩固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成果。在稳定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集中区域落实用地养地措施,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遏制土壤退化趋势。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鼓励采取多样化修复措施,保持并提高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调节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区分陕南、陕北、关中不同区域耕地生态重点问题,建立针对性耕地生态治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测绘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形成定期会商、同向发力的工作模式,确保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各部门立足职责,依据本《规则》,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形成综合管控合力。
第三十七条 部门间按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共同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试点”重点任务,实现业务大融合,更有效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22〕10号)要求,省级田长办(省自然资源厅)要进行会商调度,对耕地流失整改或违法处置进度缓慢、质量不高、方式简单引发不良影响的市、县、区政府以及成员单位进行约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落实投入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管,落实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加快资金执行进度。鼓励将财政评审、招投标、决算审计等环节审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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