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30601001 | ||
标题 | 关于文件有效性 | ||
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
留言日期 | 2023-06-01 | ||
联系人姓名 | 王* | ||
发言内容 | 您好:我咨询关于陕国土资矿发【2018】5号文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水泥企业自备矿山弃石废渣利用监管的通知一文是否还有效执行。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回复时间 | 2023-06-02 | ||
回复内容 | 你好,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和权属职能范围划分,经矿业权管理处调查回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提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因此,陕国土资矿发[208]5号文中关于水泥自备矿山弃石废碴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现有政策要求,有关事宜按照自然资源部57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