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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0426001
标题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计征方式的疑问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4-04-26
联系人姓名 王**
发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计征方式,存在疑问,烦请拨冗解答。 根据财政部2023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这是否表明未来新增的矿业权需要同时缴纳成交价和逐年计征收益两部分价款? 又:依据《陕西省首批(3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部分矿种收益基准率》,部分矿种出让收益已确定,例如韩城地区煤矿出让基准价为8元/吨,假定出让收益评估价即8元/吨,后续逐年按率计征额折算至当年开采一吨煤炭消耗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5元/吨,那么协议的初始成交价是否为3元/吨?(不考虑市场溢价)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回复时间 2024-04-28
回复内容 你好,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和权属职能范围划分,经矿业权管理处调查回复如下: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UI额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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