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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0415001
标题 一级水源保护区能不能适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通知》?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4-04-15
联系人姓名 田*
发言内容 您好,想要请问2个问题: 1.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是否可以适用于《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2.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建设的天然气井,是否可以适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规定的“建设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要求”政府认定意见?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回复时间 2024-04-17
回复内容 你好,来信已受理。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和权属职能范围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局调查回复如下: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要求。同时,也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天然气井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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