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征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延安市洛川县不动产登记大厅、咸阳市旬邑县不动产登记大厅、长安大学土地工程学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蓝岱科技有限公司研究编制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项目编号SDBXM 063-2024)。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4年11月2日-2024年12月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1家,合计意见总数2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7条,未采纳13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山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绥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宁陕县自然资源局、旬阳市自然资源局、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岚皋县自然资源局、汉滨区不动产登记局、石泉县自然资源局等十一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档案分类的意见4条;(2)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意见2条;(3)档案管理的意见5条;(4)附录的意见5条;(5)增加的意见4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纳了关于在“5.2.2 保管期限”中细化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资料具体保管期限的建议。
2.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采纳了关于调整附录A中“预售商品房(JY)”改为“预售商品房(YS)”的建议。
3.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采纳了关于增加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的建议。
4.三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采纳了关于优化档案编号规则的建议。
5.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了关于调整档案分类代码的建议。
6.西安市鄠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采纳了关于增加档案安全保密培训要求的建议。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根据有关法规、行业规范,结合陕西省地方的实际情况,确保本规范的可操作性,未采纳的意见有13条:
1.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对5.2.2保管期限中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具体保管期限,以便于档案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例如:纸质查询档案保留时间;建议对6.10销毁中增加对销毁过程的监督和记录要求,例如:是否需要摄影、摄像留存影像资料。
未采纳理由:注销登记之日为不定的时间,保存期限也不确定;按照销毁程序进行销毁,无明确依据要求摄影摄像等留存影像资料。
2.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6.4.1.2变更为:档案号一般应由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组成,结构为“全宗号一类别号—案卷号”。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可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自行制定档案号编制规则。
未采纳理由:与制定本标准的初衷不符。
3.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建议在第三页保管期限5.2.2中,建议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永久保存。
4.山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明确数据在市级管理的县级单位由市级统一建立异地数据存放点,并由市级设定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授权和职责,实施三员管理。
未采纳理由:参照规程安全管理章节已明确管理要求。
5.绥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建议将二级目录中的 “不动产权利登记”改为 “不动产权登记”。
未采纳理由:“不动产权登记”与规程不符。
6.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建议附录 A 不动产登记档案(BD)改为(BDC),不动产登记权利(CQ)改为(ZS)或按房地(FD)等分类。
未采纳理由:附录 A 不动产登记档案(BD)改为(BDC),不动产登记权利(CQ)改为(ZS)或按房地(FD)等分类不科学。
7.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附录B归档目录文号为件号(按照每年办理证号排列)。
未采纳理由:按照最新版本目录样式执行。
8.岚皋县自然资源局 :建议增加登记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保密相关培训,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未采纳理由:登记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保密相关培训,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的建议与本标准不相符。
9.汉滨区不动产登记局 :建议附录 B 归档目录序号为件号(按照每年办理权证号排列)删除文号。
未采纳理由:按照最新版本目录样式执行。
10.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建议调整二级目录排列顺序、删除特殊码值等。
未采纳理由:按照最新分类表执行,且与规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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