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陕自标委会发〔2025〕21号),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5年7月21日—2025年8月2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公告期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0家,合计意见总数71条,采纳或部分采纳58条,未采纳13条。
反馈意见情况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长安大学、商洛市自然资源局、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地矿第三地质队有限公司、榆林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勘查中心、汉中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安康市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中心、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范围的意见2条;(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意见1条;(3)术语和定义的意见11条;(4)基本要求的意见8条;(5)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的意见30条;(6)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的意见11条;(7)重点防治区的意见2条;(8)成果应用的意见2条;(9)附录的意见3条;(10)编制说明的意见1条。
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协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内容提出了18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删除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数据汇集要求”,“建议删除风险区调查认定报告”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以上18条修改建议。
2.陕西地矿第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等提出了2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及时掌握山体动态变化及发展趋势的过程修改为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及发展趋势的过程”,“在核查地质灾害风险区避险转移明白卡中增加地质灾害风险区管控清单”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以上2条修改建议。
3.长安大学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附录等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将地质灾害巡查修改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将群测群防员修改为平战结合单位”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以上5条修改建议。
4.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等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定义中将水修改为降水”,“在地质灾害巡查内容c)中增加撤离路线、避险安置场所”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以上5条修改建议。
5.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等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将5.1.1.2a)中的建筑物修改为建构筑物”,“将5.1.1.1d)中的危害对象修改为威胁对象”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以上5条修改建议。
6.陕西地矿第三地质队有限公司就基本要求、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等提出了2条修改建议,如“在4.1中明确巡查单位的责任与分工”,“在日常巡查中建议补充每轮强降雨时加密巡查”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以上2条修改建议。
7.榆林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勘查中心就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提出了3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删除新增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风险区隐患巡查”,主编单位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以上3条修改建议。
8.汉中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就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等提出了4条修改建议,如“在地质灾害巡查中增加沟谷及地面”,“增加风险区在汛期巡查频率”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以上4条修改建议。
9.安康市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中心就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等内容提出了3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5.2.1中汛期应重点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中的突发性去掉”,“建议将巡查成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收集”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以上3条修改建议。
10.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等提出了11条修改建议,如“修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定义”,“6.1.1e)中增加防抢撤预案”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11条修改建议。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1)在范围内删除“重点防治区巡查”;(2)删除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定义;(3)在基本要求中建议删除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4)建议将5.1.1.1e)中的活动性修改为稳定性;(5)建议将5.1.2.1e)中活动性修改为稳定性;(6)建议将5.1.3.1e)中活动性修改为易发性;(7)建议将7重点防治区巡查删除;(8)建议将8.2巡查过程中发现稳定性危险性大中的“稳定性差”修改为“欠稳定和不稳定”。
未采纳理由:(1)术语和定义不仅规定了隐患点和风险区,也规定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本文件对重点防治区巡查内容及频率进行了规定;(2)(3)(7)根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含了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风险区外的其他重点防护区域,也应开展巡查工作;(4)(5)“活动性变化的原因”中的“活动性”修改为“稳定性”与后文中“稳定性”重复;(6)将“活动性变化的原因”中的“活动性”修改为“易发性”与后文中“易发性”重复;(8)巡查过程中定性评价难以区分“欠稳定和不稳定”,因此仍采用“稳定性差”来表述。
2.陕西地矿第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出:建议将附录A中危害性等级“极高、高、中、低”修改为“特大、大、中、小”。
未采纳理由:危害性等级“极高、高、中、低”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3.长安大学提出:建议将7.1b应对村民零散居住区房前屋后的防护措施、沟谷及临近高陡山体变化情况等开展巡查修改为应对村民零散居住区房前屋后的斜坡、沟谷及防护措施变化情况等开展巡查。
未采纳理由:本条主要针对零散住房高陡斜坡进行巡查,修改后内容不符。
4.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1:50 000)》DD 2019-08和《陕西省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10 000)》。
未采纳理由:技术要求不能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5.汉中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提出:在4.2中删除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未采纳理由:根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含了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风险区外的其他重点防护区域,也应开展巡查工作。
6.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将范围中的“本文件规定了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的基本要求、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重点防治区巡查、成果应用及涉密要求等”修改为“本文件规定了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的基本要求,以及隐患点巡查、风险区巡查、重点防治区巡查、成果应用和涉密要求等具体内容”。
未采纳理由:本文件中的“范围”按照规范编制规定编写,与后文内容保持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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