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2024-11-29 01:23:52
您好,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和权属职能范围划分,经耕地保护监督处调查回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文件精神,“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目前,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这里指一般耕地)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