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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陕财办资环〔2020〕6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陕财办资环〔2020〕66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自然资源基础建设及测绘地理信息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责任跟着资金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明确各层级、各单位职责责任,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安全、高效运行。

(一)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申报、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省本级重大项目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储备库)。负责发布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对项目申报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提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推动落实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对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负责本辖区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合法合规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申请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矿产资源勘查。包括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国家、省级政府经济建设需要的战略性后备资源、急需矿种的勘查;重要成矿区带、整装勘查区矿产资源勘查以及矿集区深部找矿突破;关系民生、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地下水资源调查勘查项目;地质找矿综合研究、地质找矿技术支撑等。

(二)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各类型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工程(简易治理工程)、综合整治工程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攻关,能力建设及技术支撑等。

(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和灾毁土地的复垦等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修复工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土地整治复垦工程。

(四)自然资源基础建设。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自然资源节约利用,自然资源安全管理等。

(五)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包括地方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遥感影像统筹共享服务、信息化建设、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运维等。

(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等经费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不得挤占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偿还举债等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全年开放申报窗口。经省自然资源厅论证、筛选的项目由各地各单位通过省级财政云项目库系统逐级申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本级财政云项目库储备项目,并择优选取项目按程序向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应当从财政云省级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

第九条财政云项目库按照2年周期实行滚动支持,入库超过2年为支持项目自动清理。

第十条每年7月份开始,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地各单位根据下年度工作重点做好项目评审和择优上报,夯实财政云省级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按照逐级申报的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县项目报各市级统一审核上报。省本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项目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

第十二条试点示范建设、建设周期跨度较长的阶段性重点项目(2-5年期),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或实施方案采取分年申报的方式,当年仅申请下年度项目,后续年度项目按照续建项目分年通过财政云项目库系统申报,评审通过后作为专项资金储备项目,优先安排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省本级项目、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法分配,由省自然资源厅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

第十五条下达市县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市县(区)生态修复改善程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面积、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地质勘查有效工作量、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按不同权重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每年9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从财政云省级项目库中确定县区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形成省本级、全省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和因素法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分管省长审定后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11月底前,省财政厅完成业务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

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各地反馈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省本级、全省重大项目计划、因素法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下达相应预算。

第十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中择优确定项目,并于资金下达30日内将项目计划、预算文件、绩效目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省本级、全省重大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调整。市县项目由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调整。未经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资金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强化预算严肃性和约束力,每年9月份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资金调剂和追加预算的申请。中央和省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以及地质灾害应急突发事件资金申请除外。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对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仍未将预算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扣减全额预算,省级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市县由上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但截至年底项目仍未实施形成的沉淀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且当年已启动项目实施,但6个月以上未能形成实际支出或2年内仍未支出完毕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根据项目名称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并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财务决结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报请工程终验,验收后有结余资金的,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等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监管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编报的绩效目标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应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未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二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6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重点评价结果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凡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定期评估和退出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陕西省财政厅陕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6〕23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3﹞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