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 省厅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内容:

名      称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网站管理办法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网站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 的建设与管理, 提升政务公开和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推动和规范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 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网站是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信息公开的主平台、自然资源政务宣传的主阵地、网民互动交流和服务社会公众的主渠道。

第三条 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厅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内容审核、监督考核、依申请公开管理等工作;信息中心是厅网站承办单位, 负责统筹网站运行、技术维护、信息发布、政民互动、依申请公开网站转办等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 和厅属各单位、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 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网上咨询与网民投诉答复、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回复等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

第四条 厅网站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单位应主动提供, 在厅网站公布。其中, 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 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申请在厅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开设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专栏存续期间,每10个工作日内提供至少一次更新内容。专项工作结束后,专栏应该撤销的,开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撤销。

厅网站政府信息审核、发布及专题专栏开设和撤销需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由主动公开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涉密情况进行审核,经厅办公室审签后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重要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政务公开厅领导审签后发布。对主动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主动公开单位责任。

第六条 凡涉及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方面的信息,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第七条 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三章 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 厅网站应做好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包括新闻宣传、通知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各单位应按政务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厅网站提供需发布的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

第九条 日常政务信息经厅办公室审核后直接发布;中央和省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可直接转载;省委网信办、省政务公开办要求发布的信息可直接发布;在线访谈信息,由受访者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对涉及全省自然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自然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按有关规定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厅网站政务服务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在厅网站加挂系统,应满足政务公开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加挂系统的单位要根据业务需求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业务系统已整合到“陕西政务服务网”的,其建设和管理按照陕西政务服务网要求进行。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三条 网上互动交流服务包括咨询投诉、视频访谈和调查征集等内容。

第十四条 群众咨询投诉事项,按业务分工分办,各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出具回复意见。其中,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咨询投诉信息,可公开发布;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咨询投诉信息,选择不公开回复。信息中心负责对回复信息的整理、分办、摘编、发布、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视频访谈栏目针对自然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视频发布。

第十六条 重要文件出台前,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及时公布相关结果。征集结果由事项发起单位经审批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其他互动交流事项,各承担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

第六章 运维保障

第十八条 厅网站目前由省政府统一规划并部署在陕西省信息化中心。

网站运维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包括日常更新及安全维护等工作。涉及网站管理关键事项,如ICP备案、公安机关备案、党政机关备案、增加业务模块、增删栏目、页面调整、改版等需审核事项,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涉及网站的技术工作,如平台代码修改、网站及服务器定期运维检测、等级保护测评等,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厅网站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值班读网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日常安全检测和巡检,做好网站内容巡查,确保发布内容合法合规安全。做好重要会议及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加固及值班安排,并跟踪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变化,引入新的安全技术和措施。

接入系统及业务模块,需满足安全技术要求。发现安全问题后,信息中心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厅网站接受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监管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系统不合规、栏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厅网站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省政府每年对厅网站进行考评,根据年度考评指标,由厅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及各单位分工负责,对厅网站运行和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厅网站建设运维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厅网站日常管理队伍,厅办公室、信息中心安排专人对厅网站进行管理,其他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等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陕自然资办发〔202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