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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作压覆处理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陕自然资规〔2024〕147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作压覆处理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陕自然资规〔2024〕1474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更好贯彻《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现就1号文内有关事项做进一步说明:

一、1号文第四条第五款“不作压覆处理情形”可进行分类处置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过“双承诺”后,可不再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双承诺”即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负责协调压覆事项的机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范围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承诺收到承诺书后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应向政府承诺做好双方互不影响协调工作

(一)建设项目压覆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矿业权和矿泉水、地下水、氦气等流体矿产资源矿业权,不影响探井布置、正常开采和已有集输设施布置的。

(二)建设项目位于矿业权范围内无查明资源储量分布区域,且涉及的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超过合法有效期1年以上的。因该建设项目建设导致矿业权到期不能正常延续的除外。

二、1号文中须签订《压覆协议》,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压覆处理,但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互不影响协议》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压覆相关手续的要件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内重要固体矿产资源埋深大于1200米的。

(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的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煤矿井资源埋深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煤矿井资源埋深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煤矿井资源埋深超过600m的。

(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涉及《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等标准规范需压覆煤炭资源情形,但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难以达成压覆协议,经技术衔接后,双方通过调整建设生产时序或应用先进技术手段,经有矿山设计等资质的单位论证达到不影响勘查开采目的,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应急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同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出承诺的。涉及矿山开采设计修订的,从其行业规定。

(四)建设项目涉及矿山预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矿山初步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损失资源量区域,或其他不属于允许动用资源量区域,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进行了充分技术衔接的。

(五)保护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经有矿山设计等资质的单位论证达到不影响勘查开采目的,并能保障建构筑物安全使用要求的。

三、相关事项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不作压覆处理意见涉及承诺办理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局官网公开。

(二)上述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协议等应包含与矿业权人前期沟通情况表述,及确保在后续建设运营过程中与矿业权人保持技术衔接,确保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后续勘查开采,相关安全保障等内容。各市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承诺书的参考模板,承诺书应抄送有关部门。

(三)以往通知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14日